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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期偷拆同学的信件构成犯罪吗

2001-01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黄某是某技校的学生。他多次向本班同学陈某求爱,没被理睬。黄便疑心陈某另有所爱。于是,黄主动承担了为班级取信件、报纸的任务。在半年多的时间内,黄开拆或毁弃了陈某的信件40多封,有的信他拆阅后封好又送给陈某,有的则撕毁、丢弃。其中,对于陈某男友从外地寄来的信件多加毁弃,有的甚至涂改后交给陈某。为此,陈一度与其男友中断了恋爱关系,学习成绩也因心情不好迅速下降,并曾有轻生的举动。直到陈某与其男友见面,才揭露出黄的行为。黄的行为构成犯罪吗?

刘雪

专家意见:黄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。刑法规定,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:(1)必须故意实施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三种行为之一;(2)上述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。这主要是指隐匿、毁弃、开拆他人信件次数多或者数量多;造成收信人或发信人人身、财产、精神等方面严重危害的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。如隐匿他人信件,使分居两地的夫妻、恋人发生误解分手;使收信人或发信人损失较大财产的;引起收信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的等。情节不严重的,只作违法行为处理或给予批评教育。

(《法庭内外》2001年第1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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